(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10月25日 转载)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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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明确界定恐怖活动
中国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表示,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含义做出规定,直接影响到对恐怖活动的打击和对涉恐资金的控制,也影响到反恐国际合作。
鉴于此,草案明确了何为恐怖活动及其组织和人员的相关定义。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人员名单将认定公布
杨焕宁说,世界上反恐怖任务比较重的国家,都通过立法确立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认定和公布机制。我国为更加有效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开展涉恐资产监控和冻结工作,在司法程序外,还需要由法律授权机关对相关名单进行认定公布。
因此,根据中国反恐怖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认定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公安部予以公布。
涉恐资金将同步冻结
针对加强涉恐资产监控工作,草案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涉及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予以冻结。
此外,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涉及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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