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腥的强拆,相当于通俗、深刻而震撼的教材,它诠释“超级权力”的能量与祸害,赤裸裸地对大众展示侵害民主权利的罪孽之重
(博讯 boxun.com)
CCN特约撰稿 黎 明
2011年5月26日,这个日子有些特别。
从民间视角看,中国发生两件大事:一是江西抚州市临川区居民钱明奇制造连环爆炸案,当地腾起蘑菇云;二是当天晚间,以网络言论名人和公共事务积极参与者为主的诸多网友,通过微博声明参选当地人大代表,而后有媒体称,“内地公民自荐参选人大代表成风。”
自杀式袭击警告“拆拿”
“爆炸案”与一群人“自荐参选”,这两件事或许不被高层当作大事。因为,当天各大媒体都在不惜版面报道金正日第三次访华之旅,我国高层人员名单更是集体出现于报道中。学者熊培云列出日内三件事后言道:“中国向何处去?记住这历史的截面。”
无疑,一般公众与“网络意见领袖”主体,自认与钱明奇同属民间社会,他们在“心理上”和钱明奇是“一伙”的;同时,钱明奇案让他们痛感社会危困已到紧要关头,反抗或革命与改革紧张“赛跑”,现状“非改不可”且需志士英才投入行动;再次,有意参选的国民以实际行动对执政当局、对全体国民申明:暴力之路不可行,“和平改造”应积极——为此,愿与官方合作、与各界携手。
强拆——炸弹——选票,三条道路。
血腥的强拆,相当于通俗、深刻而震撼的教材,它诠释“超级权力”的能量与祸害,赤裸裸地对大众展示“不民主”罪孽之重。以往许多并不关心政治的人在接受“强拆教育”之后,“提高了政治觉悟”。有些过去说过“民主不能当饭吃”的人,突然明白了民主能够救人命,民主可以保恒产、稳恒心。
选票,真是好东西。若是我们有自主收放的选票,就没有来自强权和以强拆为代表的种种掠夺和杀伤。是的,有选票的国民拥有自选的公仆,这种公仆不敢强行“拆拿”,也没“拆拿”的机会和条件。从“教育”和“刺激觉醒”的意义上说,强拆也是“民主动力”。很遗憾的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强拆的对立面,那警告强拆的连环爆炸,客观上也推动着民主进程。
钱明奇制造的巨大声浪,威胁不了、更遏制不了“拆拿”。而那些宣布参选的才俊,其参选行动也是严厉的警告。并且,这不仅是一种警告方式,更是杜绝强拆、杜绝“自杀式袭击”的现实途径——当然,这要看当局对“自荐参选”、对政治改革的态度与作为。
积怨爆炸,曾经“沉没的声音”化作凄厉的警报声。蘑菇云升起在“革命根据地”之后,一批“准民间代表”,为“共度难关”向当局伸出了橄榄枝——带刺,但或能抢险、救人的橄榄枝。
当天的两件大事发出的信号非常明确:要选票不要炸弹!自荐参选者否定炸弹、否定钱明奇——这也是钱明奇发出警告后产生的实效。
告别强拆还是梦
2011年5月15日,媒体报道国土资源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应急预案,妥善解决征地拆迁中突发事件,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
继而,5月20日媒体报道“国办要求确保再无暴力拆迁,全国立即展开检查”——国务院办公厅于5月13日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
如果“确保再无暴力拆迁”了,那么中国社会中惊心动魄的暴力拆迁,则从此成为历史。但事实证明,即便高层痛下决心,也无法制止席卷全国的“强拆浪潮”。
国务院去年5月下发的《严格征地拆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要求“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加之“新拆迁法”出台,这分量、力度和权威性均已“达标”。但禁令和法规颁布后,地方权力策动、驱使下的暴力强拆事件,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并且所引发事件之恶性程度更甚,其“恶性发展”的势头也愈演愈烈。
5月17日凌晨1点,大同市原新建南路东侧的18栋居民楼被数百人夜袭队打砸,居民在雨中坚持在道路中间抗议,声援的市民不断送去雨衣,食品、矿泉水等,大同的警察、消防、特警在整条新建南路实施了戒严。5月20日,在成都双流九江镇,警察带头强拆厂房,打伤多人……强拆是一种严重腐败,但与其他腐败相比,也有其特色。貌似强大的强拆,有其难以克服的弱点:第一,信息透明性强,多种贪腐活动可暗中行事而不被察觉,而强拆必须集结成军、轰轰烈烈地进行,即便“夜袭”也无法封锁消息。第二,被强拆的人家反抗精神极强,在现场尽其所能保产,于事后又拼死上访,到处求爷告奶,即使现场能摆平,事后“灭口”的代价也相当大。
无视禁令继续热衷于强拆的行为之所以发生,在经济利益方面,必有足够的诱惑力,或许也遭遇不得不冒险的压力。同时在政治、执法和组织等方面,地方权力必具备无视权威和禁令的保障条件,正所谓“有恃”方可“无恐”。而今,政府“确保再无暴力拆迁”的“狠话”既出,就必须为这句“狠话”负责。
我预测,对“狠话”负责的结果,将导致出现三种现象:一是 “权力保护伞”成本抬高,经济成本增加,客观上“低人权优势”有所削弱;二是法律程序、形式被经常借用、滥用,多有官员高举“法律挡箭牌”行非法事;三是即使有强拆也没有官员介入强拆,经检查,发生的强拆均非行政行为。此三项有限效果,也有赖于一个前提条件,即对“近期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立案查处,尤其是在发生“夺命强拆”事件的地方,要问责、问罪于主要负责官员。
名义上、书面上,我国各地官员都能做到“没有强拆”,但国民从未告别强拆。
流行“依法强拆罪”
今后一段时间,“依法强拆”这个词会流行于官方话语场。
强拆还是那个强拆,而“行动代号”全换了,所有强拆均美其名曰“依法强拆”。这倒不是地方权力面对新局面时拿出的新办法,而是以往经验和一贯做法——不管发生了多么恶劣的罪行,地方权力从未承认过自身曾经“非法行政”。
事件性质越是严重,影响越是恶劣,地方官员的“法律挡箭牌”就举得越高。事情搞砸了,捅了大娄子,要官员承认一点违法、违规之处反而会更加困难。为了推卸责任、逃避制裁,他们在喋喋不休强调自己“依法”的同时,还会“加倍违法”,以再一次犯罪,去“补救”上一个罪过。
国土部针对“近期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恶性事件”下发紧急通知,但“近期恶性事件”中的最恶事件,却不被文件和媒体所提及。这里的回避是“故意”的,其为难之处在于:最严重的恶性事件,具有“拼死反抗”的性质和特点。
此处有个悖论:对强拆表示节制,对被强拆表示同情,甚至认定强拆不对都可以,但只要出现了反抗强拆的事态,那就不好说了。其原因,大概出自一个不便出口的理由---反抗强拆,其实也反抗了别的。
2011年5月5日,哈尔滨警方通报呼兰区“3•28”案件情况,据媒体公开报道“哈尔滨抓捕18名暴力阻止强拆人士”。警方称,为达到阻碍政府依法强迁、取得不合理拆迁补偿的目的,被拆迁居民纠集20余人,携带凶器,在强迁现场围殴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11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有24名不法人员参与了这次暴力抗法、寻衅滋事事件”,“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6人,对其他涉案在逃人员,公安机关正在全力追捕中”。
所谓的“不法分子”都是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守法公民,生生被强拆的权力逼成了反抗者,事后又被“依法”的权力诬陷为“不法分子”。
强拆前经“立项审批”、“手续完备”、“证件齐全”,这理由可以作为官方强拆“依法”、“合法”的证明吗?不。这不过是为了便于对上应付和宣传愚弄,在抢掠之前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而已。
权力是执法还是犯罪,由他人权益的“法定地位”所规定;没有疑问,合法财产与权利被抢夺、被毁坏,那抢夺或破坏的一方即非法、即犯罪。
遵从新拆迁条例,即便官方做完单方的所有手续,没有业主同意、补偿还没到位,拆迁也是非法的。不是动用了暴力才算非法,就连“软暴力”如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电等行为,也已经被明确规定为“非法方式”——自封所谓“依法强拆”,自然没有法律依据。
钱明奇问:“我要是拦路抢劫十块钱,又应受法律如何制裁?我该怎么办?”他的困惑成了解不开的死结,最终,连他自己都爆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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