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25 June 2012

抢!胡温“新政” 郑州“阳光拆迁“,把老百姓的血汗榨干!胡温的土匪帮交流抢劫经验


物权法管不了郑州市政府,老坟岗地区再次被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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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明知老坟岗地区拆迁违法,将给老坟岗地区被拆迁户造成无家可归、家破人亡的局面,公然明目张胆地下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郑政强拆[2008]2号",由此给社会带来的不和谐与不安定难道说不是政府一手造成的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郑州市地产集团与郑州市拆迁办,打着郑州市人民政府的这­面大旗肆无忌惮的欺压百姓,我们这些被拆迁户坚决不答应,我们会继续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讨回公道,坚决与黑暗势力斗争到底!

业务交流-郑州:提高开发程度 供应精品土地


来源:    作者:    2008-12-22   
提高开发程度  供应精品土地
——当前形势下郑州土地市场建设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  赵海潮
    我谨代表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郑州市地产集团,就郑州市土地储备工作现状、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我们的一些工作设想,向在座的各位领导和同仁做个沟通,也真诚地欢迎各位领导和同仁对郑州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一、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郑州市地产集团5年来的运作情况
    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郑州市地产集团成立于2003年10月,是隶属于郑州市人民政府的两个正县级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两块牌子,一个班子,一体化运作的方式。其中储备中心侧重于郑州市内五个区新增建设用地和城市存量土地的征收、收购、置换等职能。

    地产集团则侧重于土地开发整理、旧城拆迁改造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等职能。在土地储备管理体制上,2004年郑州市成立了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监管和协调机构。由市长担任储委会主任,规划、房管、建设、国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几年来,郑州市的土地储备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完善。我们也先后参与起草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工作规则的通知》、《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等土地储备管理制度,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开展打造了一个较为有利的政策空间。
    在各项政策的保障和推动下,郑州市的土地储备量也逐年提高。土地储备中心作为郑州市土地供应主渠道基本形成,也较好地发挥了调控土地一级市场的功能。同时,地产开发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开局,先后承担了郑汴产业带29.41平方公里土地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郑州火车站西广场24.8万平方米的拆迁改造、郑州市民主路地区14万平方米环境综合整治等河南省、郑州市重点项目,总计划投资48.5亿元,有效推动了郑州市的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二、具体工作措施
    (一)深入研究制度,完善政策体系
    几年来,在领会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郑州实际,我们先后起草并参与讨论、制订了一系列涉及土地储备工作开展的地方性政策文件,为土地征用、收购、开发、储备、出让工作奠定了一定基础。与此同时,我们站在政府工作高度,从政府工作全局出发,就如何衔接城市建设管理和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献计献策,逐步健全储委会运行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土地储备运作效率。
    (二)融合两块牌子,发挥体制优势
    储备中心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政策功能强而市场灵活性不足。地产集团作为经营性事业单位,市场敏感高但政策支撑度低。基于此种特点,我们在运作过程中充分挖掘两种体制优势的潜力,努力使土地储备和地产开发相互借力,共同推进。
    (三)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资金渠道
    几年来我们对融资问题始终丝毫不敢松懈,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融资方式。一是充分挖掘储备土地抵押贷款潜力。我们一方面与多家银行常年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争取抵押贷款额度,一方面积极寻求可供抵押的储备土地,做到不让一块土地闲置。同时努力争取国土部门的支持,简化办理土地抵押流程。目前我们形成了年均抵押贷款10-15亿元额度。二是积极探索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作为抵押贷款的重要补充。05年我们争取了农行2年期信用贷款2亿元,另外争取银行担保贷款1亿元。三是努力拓展其他融资渠道。在04-08年,我们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信托计划融资11.7亿元,吸收社会合作资金2亿元,07-08年,我们利用承担的省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了项目贷款融资12亿元。
    (四)增强服务意识,实现共赢发展
    土地储备要发挥其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规范土地市场的作用,就必须提高土地储备量,除了完善政策堵塞漏洞之外,我们还要遵循市场价值规律,提高收购对象的积极性。为此,在国有土地收购中,政府和企业根据土地出让价按比例分成的收购补偿方式,既兼顾了企业收益和政府收益,又得到了众多企业的积极响应。
    三、当前形势与具体对策
    2008年以来,中央实施的紧缩货币政策和在前几年采取的一系列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的效应开始逐渐显现。众多地区房屋销售持续低迷,众多开发商也纷纷调整策略,与以往在土地招拍挂中“地王”迭起现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各地不断传出土地流拍的消息。基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土地储备与土地市场建设工作,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探索市区联动,提高工作效率
    为提高工作层次和工作效率,我们会着重探索完善市、区两级土地储备管理体制和合作方式,明确市、区两级储备机构的工作职责,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困扰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市、区两级土地储备机构责、权、利划分不明,区政府征收储备土地积极性不高的问题,理顺土地储备管理体制,扭转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难以推动的局面。
    (二)把握市场脉搏, 控制出让节奏
    针对目前土地市场需求不旺的状况,一方面我们加大对拟出让土地的宣传策划力度,吸引更多的开发商参与土地竞买。另一方面我们也会通过建立动态的土地信息调查系统,加强对土地市场需求信息的把握,根据需求制定出让计划,增强土地出让工作的针对性,尽量避免流拍现象的发生。
    (三)提高开发程度,提供精品土地
    在前几年土地供不应求的局面下,我们储备的土地往往都是赶着尽快出让,这也导致了一部分土地一级开发程度不高,未能使土地的价值最大化显现,也给后续的土地交付工作带来了一些遗留问题,影响政府土地出让的公信力。因此我们计划下一步提高对储备土地的开发程度,完善土地周边设施,显化土地价值,增强土地本身的吸引力。
    (四)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储备效率
    在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难度日益加大情况下,更需要加强对土地储备信息收集,土地储备管理,为科学决策服务。为此,我们正在筹划建立土地储备动态信息系统和土地市场地价信息系统。通过系统的建立使我们对郑州市土地储备、出让有了一个直观整体的了解,促进土地储备的信息化、科学化和合理化,提高了土地储备管理和运作效率。
    (五)挖掘资金潜力,加强融资力度
    虽然短期内我们无法改变目前资金由政府资本金、抵押贷款和信托计划这三大块资金的构成,实现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但在内涵和外延上,我们将继续进行深化和拓展。主要手段包括:在抵押贷款方面,继续挖掘可供抵押储备土地的潜力;紧抓内部资金管理,缩短资金占用周期,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扩大和信托公司合作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探索包括集合信托、单一信托、银行个人理财多种形式的信托计划产品,目前正在洽谈中的信托计划约8亿元。


强行拆迁郑州市中原区勘察机械厂的又一卑鄙手段
网友:zzsyls     爆料时间:2009-11-18 22:46:29
字号:  


前几天,我发表了一篇腐败不除,民不聊生的的在线报道,揭露了郑州市地产集团及郑州市拆迁办的强制拆迁居民住房的行为,此处居民强烈反对拆迁。拆迁的人从10月底到现在一直在居民社区要求居民与他们签订拆迁协议,居民置之不理。今天(11月18日)他们又使出这样卑劣的手段逼迫居民。请网友和媒体记者看一下他们发给居民的告示,欺压民众的行径。5

郑州市拆迁办假冒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欺骗2000家被拆迁户


楼主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发表于: 2011-01-16
       号称河南省郑州市重点工程的京沙快速路是一个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违法工程,拆迁人郑州市地产集团自始至终就没有敢给近2000户被拆迁户拿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经过我们的努力拿到了郑州市拆迁办给郑州地产集团发放拆迁许可证的所依据的郑国土资文[2009]5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完全是一个假文件。


       郑州市拆迁办明知郑州市地产集团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公然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依据的竟是一个“意见”经咨询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这个所谓的“意见”根本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郑州市拆迁办欺骗了近2000户被拆迁户。公民的私有财产被强买强卖。

       一个非法的拆迁许可证从而造成了郑州大学(郑州市中原东路78号院)10号楼的住户自2010年5月至今遭受了在二七区五里堡办事处书记程卫东带领下的暴力逼迁,被断水,断电,断气,断暖气,房顶被砸透,楼梯被砸断,门锁被砸坏或堵死。道路被垃圾堵死,老教授,老教师们三九寒天无家可归,到处流浪。住户100%产权的住房要被强买强卖成经济适用房,双气房变成无气房,辛苦了一辈子得来的住房,一夜回到了解放前。住户不同意二七区五里堡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就打威胁电话,去单位骚扰。跟踪住户。住户已经没法活了。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必须具备五个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必备文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基

二00一年6月十三日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火车站西广场拆迁评估----冤案
本人是河南鑫辉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拥有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在2009年4月21日,由郑州市拆迁办主持的郑州市火车站西广场二期拆迁评估抽签活动在铁路局文化宫举行,最后经二七区公证处现场公证,我为河南鑫辉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得到西广场拆迁评估项目。 我本人认为郑州市火车站西广场拆迁项目是政府的形象工程,任何对项目有所贡献的人,都应该获得他应该得到的劳动所得。河南鑫辉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老板是赵宁,在郑州市房管局工作,法人是李保安,因为我本人参与了抽签活动,现场调查和市场调查都有我负责,评估报告还是我来编写,在评估报告中,涉及多种参数的调整、郑州市基准地价和各种系数的关系,这些河南鑫辉房地产估价公司都没有这种技术实力。 在项目完成后,郑州市地产集团在2009年5月底一次性给河南鑫辉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50万元评估费用,由于我整体上参与火车站拆迁评估项目,河南鑫辉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老板赵宁答复我,说项目收款后,一次性先给我3万元的项目奖,可是到如今,河南鑫辉估价有限公司老板赵宁出尔反尔,项目奖金一直没有落实,只给我5千元的奖金。 人没有诚信不立,公司也一样,河南鑫辉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这样出尔反尔,不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尊重职工的劳动,作为老板赵宁,私欲膨胀任意宰割职工的劳动果实,拿郑州市火车站西广场的形象工程作儿戏,捅政府的篓子,丢整体项目的形象。 对赵宁这样的卑鄙的行径,和黑心老板的伎俩,社会应该共讨! 对赵宁这样对政府形象工程不负责任,拿政府形象工程作儿戏的老板,应该受到政府的谴责!! 请大家共同谴责黑心老板,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共同维护郑州市西广场形象工程!! 河南鑫辉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老板赵宁的手机电话13503869966 法人李保安的手机电话 13838558140 谢谢!! 我希望郑州市房管局,取缔这家公司!!不能再害群众



郑州市中原东路住户遭受暴力逼迁 被断水断电断暖气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郑州市拆迁办明知郑州市地产集团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公然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依据的竟是一个“意见”经咨询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这个所谓的“意见”根本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郑州市拆迁办欺骗了广大拆迁户。公民的私有财产被强买强卖。知法犯法的典型事例。
从而造成郑州市中原东路78号院10号楼的住户,自2010年5月至今遭受暴力逼迁,被断水,断电,断气,断暖气,房顶被砸透,楼梯被砸断,门锁被砸坏或堵死。道路被垃圾堵死,三九寒天住户无家可归,到处流浪。住户100%产权的住房要被强买强卖成经济适用房,双气房变成无气房。住户不同意二七区五里堡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就打威胁电话,去单位骚扰。(网友 庄先生)

城中村改造是政府的美事,既有政绩又有很大的油水捞,全村所有村民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有公章吗?加盖了什么改造临时指挥部的章,这能算公章吗,难道我拿萝卜头刻个章就能成立个政府组织。一切俺规章制度办事,你做到了嘛?事实是什么,管委会都清楚,什么也不说了,把你们和村民签订的协议拿出来晒晒!!!!大岗刘改造连村民大会都不开,头们捞到好处了,谁管百姓啊!!! 

郑州西出站口拆迁补偿方案出台

www.zyloushi.com  楼市资讯  河南商报  2007-6-17 8:17:00
昨天,郑州火车站西出站口工程一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出台:先拆太和路以东的748户居民,二期拆迁工作将于8月中旬启动。目前一期拆迁所需的补偿资金3亿元已经到位。
要拆哪儿
一期先拆太和路以东748户
拆迁安置,是郑州火车站西出站口项目的关键一环。此次拆迁,由郑州市地产集团作为业主,委托二七拆迁事务所组织实施拆迁。
火车站西广场建设工程,拆迁范围包括火车站以西、京广路以东、北太和路公交汽修厂以南、铁路装卸机械厂以北,占地面积17公顷,须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4.05万平方米。
根据指挥部的安排和资金落实情况,拆迁工作分两期进行。
一期拆迁总户数748户,拆迁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其中,公房住宅33户,私房677户,单位房38户,共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亿元。
郑州市规划局(2007)郑城规规管许字(012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太和路以东)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都在一期拆迁范围内。
具体为:太和路2—19号、25号、54号、57号、60—78号;蜜蜂张街88号院(7号楼、4号楼,含太和路环卫中转站);马岩街37—44号、60—67号、260号;中工房36—70号、79—96号(包括中工房大昌院2号楼以北平房)。
啥时拆完
国庆节前一期拆迁要结束
2007年6月15日到6月22日,为宣传动员阶段。6月23日到7月13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安置补偿等问题。
2007年7月14日到8月25日,为搬家阶段。目前,一期拆迁所需的3亿元补偿安置资金已经到位,力争于国庆节前完成拆迁工作。
在确保西站房顺利施工的同时,相关部门将开始着手筹备二期拆迁。二期拆迁工作,计划在8月中旬前启动,并于年底前全部结束。
怎么补偿
私有住宅:要么给房要么给钱
在拆迁范围内,需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住宅房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被拆迁的成套多层住宅房,货币补偿协商均价为每平方米2310元;非成套住宅房,货币补偿协商价为每平方米2160元。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格暂定均价为每平方米1800元(以市物价局定价为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协商价计算产权调换的差价,结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或所调换房屋的价格。
选择货币补偿的,若不同意协商价,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的金额。
公有住宅:屋主和承租人都会被照顾到
实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终止租赁关系的,货币补偿金额的40%补偿给被拆迁人,60%由拆迁人用于补偿安置房屋租赁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非住宅房:货币补偿或异地迁建都可以
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也可选择异地迁建的,由拆迁人提供土地置换地点。选择货币补偿的,商业房协商价一层为每平方米7000元~7600元,二层以上为每平方米3000元~3800元,办公房为每平方米2000元~2600元,仓库为每平方米1500元~2100元。不同意协商价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的金额。
选择异地迁建的,土地置换的价格以市国土局出具的基准地价为准。
此次拆迁工程的安置房基本都在长江路附近,其中,拆迁户安置住宅有三处小区备选,均为期房。
为了鼓励拆迁,先搬迁的住户可以优先选房,还能得到一笔现金奖励,最高能够奖励1.5万元。

  安置房在哪:住宅安置有长江路三处小区备选
拆迁户安置住宅有3处小区备选,均为期房:1.美好佳苑小区,地点:长江路北200米、石柱路西;2.花岩小区,地点:长江路北200米、客技西路;3.长江路工人路小区,地点:长江路南、工人路西。
非住宅房用地置换地点在花岩小区,地点:长江路北200米、客技西路。需二手房安置的,被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拆迁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二手房源。为保证被拆迁人选到满意住房,签订协议时可仅选定安置地点。
  搬家费谁出:住宅房每平方米补10元
被拆迁的住宅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元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房每平方米给予15元补助。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上述标准一次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拆迁人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期房安置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支付;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支付。过渡期间,被拆迁人在校初中生和小学生将获得每人3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费。电话、管道燃气等固定设备的拆装费,也将按相关规定支付。
  临时房咋办:未逾期的只补偿不安置
拆迁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按建筑成本价格结合剩余期间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租赁关系解除,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被拆迁人实施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先搬吃亏不:先搬优先选房还有奖金拿
先搬迁的住户可以优先选房,还能得到一笔现金奖励。选房时,先拆迁的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地点、楼栋、单元、户型和层次。
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若在2007年8月4日前签订协议、搬迁完毕并验收合格,可按面积
大小获得5000元~15000元不等的奖励。8月5日到8月25日交房的,则奖励2000元~6000元。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和非住宅房屋,搬迁后也可根据搬迁时间获得不同额度的奖励。8月25日以后搬迁的,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利益咋保障:给拆迁户买了合法权益保证险
此次拆迁,拆迁人为本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购买了合法权益保证保险。
支持拆迁工作的被拆迁居民,如果应得的和实际获得的补偿安置费用之间存在差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如出现同类房屋货币补偿标准“后搬高于先搬”情况的,由保险公司按照提高的标准对先搬用户补足差价。
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拆迁当事人双方既可选择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签订的协议中,或裁或审,由被拆迁人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强拆现场






昨天,郑州市百余名执法人员对北京华联西侧,自由路以南、民主路以西的5户住宅实施强拆。记者许俊文摄



  5户居民拒绝搬迁昨遭强拆
昨日,在郑州市民主路拆迁改造工程中,有5户居民房被政府强行拆除。作为郑州市今年第一次强拆,也是《物权法》实施后的首次强拆,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昨日上午7时40分,北京华联西侧,自由路以南、民主路以西的大片瓦砾中间,几栋破旧的小楼孤零零地矗立在那儿,保安已在瓦砾四周拉起了警戒线,来自二七区政府、郑州市执法局、郑州市拆迁办等单位的百余名执法人员开始对5户住宅房实施强拆。
8时许,在两间小平房前,执法人员先向屋内人员做思想工作,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强行将该住户搬离,铲车开始拆除小楼。半小时后,5户民房被强制拆除。
补偿标准
5户居民之所以不愿意离开,是不是因为政府补偿标准太低呢?据了解,去年年底公布的民主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为:成套多层住宅房货币补偿协商价为231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房货币补偿协商价为2460元/平方米;非成套住宅房货币补偿协商价为2160元/平方米;非住宅商业房协商价一层为8000元/平方米;二层为4000元/平方米;办公房为3000元/平方米;仓库为2500元/平方米,协商不成的,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但是这些补偿标准都远远低于目前的市场价,为什么?据拆迁指挥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补偿标准都是邀请专业评估机构来评估制定的,加上折旧,这个补偿标准对于这里的老房子来说并不低。另外民主路拆迁中的部分群众将回迁到原来的黄金地段,其他也都异地安置到位于长江路以北、郑密路以西的珠江荣域小区,长江路以北200米、石柱路以西的美好佳苑小区和航海路与城东路交叉口的康居东瑞佳苑小区。拆迁户购买这些新房的均价仅为每平方米约1800元,如果按照市场价肯定是买不到的。
强拆理由
据了解,民主路拆迁项目是郑州市旧城改造项目,去年11月20日启动,拆迁改造的范围主要是铭功路以东、民主路以西、太康路以南、解放路以北的区域,占地约180亩,涉及1716户拆迁单位和居民,其中自由路以南20亩区域将建设回迁安置房,自由路以北约69亩区域将建设商业用房。
据郑州市地产集团拆迁处处长牛晓亮介绍,民主路拆迁之初得到了多数住户的支持,到2007年2月底,已经完成拆迁总量的93%,当时自由路以南区域仅剩14户没有签协议,自由路以北有106户没有签订协议。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居民搬入新家前政府要支付过渡费,仅过渡费一项政府每月就需支付约90万元,另外
政府还承诺回迁居民在外租房过渡期限为30个月,每超期1个月,政府将双倍补偿拆迁户。而高层建筑的时间一般需要两年半时间,因此如果再不拆迁,政府将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广大回迁居民也将在外延长租房期限,为了早日让回迁居民“安家”,政府启动了强拆。
据介绍,这次强拆已经走过了法定程序,拆迁方——郑州市地产集团已经在今年5月向郑州市拆迁办提出了裁决申请,希望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尽快开始回迁安置房建设,郑州市拆迁办在今年7月下达了(2007)郑拆裁字第014号“行政裁决书”,对拆迁方和被拆迁人进行调解和裁决,但是14户中仍有5户提出的补偿安置要求过高,无法达成补偿协议。
紧接着郑州市拆迁办又依法向郑州市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市政府在今年8月30日下达了郑政强拆【2007】1号“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责令郑州市拆迁办、二七区政府、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执法局依法对这5个住户实施强制拆迁。
专家观点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吕学峰律师分析,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和安置地点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若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拆迁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同时《物权法》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就意味着,只要符合公共利益,政府就可以行使强制拆迁权,那么究竟什么属于公共利益呢?吕律师说,《物权法》对公共利益没有一个具体界定,还有待法律法规做进一步详细规定。
“一些拆迁户本以为《物权法》实施后,自己能够分得更多利益,但事与愿违。”郑州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制工作者说,这些群众没有正确理解《物权法》,因为物权法只是明确了物权,但是依照规定,只要符合公共利益,政府都可以拆迁,因此物权法的出台,对政府拆迁而言可能没有实质性改变。
拆迁缘起
这次拆迁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有关方面说,从中原路向二七塔方向行驶,堵车是一大“顽疾”,高峰期堵车可达20分钟,民主路拆迁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交通瓶颈。
据介绍,由于民主路拆迁是配合解放路立交桥建设的重要工程,而包括这5户在内的这些拆迁户正巧分布在即将开建的解放路立交桥下,影响了立交桥建设。该立交将来横跨河医立交,连接解放路、民主路,立交桥建成后,市民从西郊来这里可通过建设路、中原路、解放路三条道路通达,而且立交桥还将配建地铁,极大地缓解二七商圈的交通压力。
另外,自由路以北区域将用于商业开发,为了和紧邻的北京华联等商场错位经营,二七区政府已经和香港嘉里集团达成初步协议,准备在这里建设五星级香格里拉大酒店,加上正在建设中的沃尔玛,将为“二七商圈”增添灿烂的一笔。改造后民主路将成为集商业、餐饮、娱乐、休闲、居住为一体的商贸、住宅区。
政府说法
郑州市地产集团拆迁处处长牛晓亮认为,虽然目前很难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但是只要涉及行政拆迁,就涉及公共利益,这次强拆就是为了其他回迁户的切身利益,因此与《物权法》并不冲突。另外民主路地区的拆迁工作是在《物权法》颁布之前领的拆迁许可证,项目也是在《物权法》实施前开工的,因此还应该适用于过去的《拆迁条例》。
郑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秦晓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拆迁补偿涉及1700多户居民的利益,不可能因为哪一家要求过高而提高标准,无论是否强拆,拆迁后补偿标准都完全一样,政府只有一碗水端平,才不会影响到其他拆迁户的利益。
群众反映
昨日围观的部分拆迁户反映,如果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拆迁,大家都可以理解,但目前郑州市城市拆迁在公正透明方面做得还有欠缺,虽然目前政府制定补偿标准后通过媒体对外公布,是一种公开的方式,但是前期补偿标准群众并不十分清楚,虽然补偿标准邀请了专业评估机构来评估,但是评估标准如何制定出来的,应该请群众代表去听证。如果是这样,事情就好办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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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专家介绍,随着城市旧城改造和都市村庄拆迁力度加大,很多群众都可能遇到拆迁矛盾,遇到执法不满,可以采取“民告官”行政复议和“打官司”行政诉讼两种方式维权。
第一种就是行政复议,政府下达了《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规定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群众只能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如果只是对执法部门或者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群众对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
法律专家介绍,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请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天之内要申请行政复议,超期就无效了,但是如果群众的确不知道决定书早已下达,也可以行政复议,但是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迁者拿出了群众知情的证据,群众的复议请求将被驳回。
第二种渠道是“打官司”,这次政府下达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中就明确规定,“群众不服决定,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行政复议和诉讼不能同时进行,可以先复议后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


尊敬的连书记您好:
  我们是民主路(老坟岗)回迁居民。郑州市人民政府为减轻回迁户的负担,下发了指导性(郑政办(2004)83号)文件,“一、上述2个项目拆迁居民住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均可按被拆迁住房的补偿金额和所安置住房价款等额的原则,用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文件中规定以等额的原则进行分配。可是,开发商(地产集团)不但延期两年多才准备交房,而且,还要在一比一的基础上,上浮28.33%,强迫我们每平方米多交612元房款,这是不合理的!恳求您在百忙中过问此事,维护法律的尊严。
     谢谢连书记!给您添麻烦了!再次表示深深的感谢!!
                                          郑州市民主路(老坟岗)被拆迁居民

                                                                                                                            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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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二七区                2010-12-31 10:22
网友你好,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办[2004]83号文件中所指2个项目,一是“民主路地区旧城改造项目”(即沃尔玛项目)。该项目由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郑州市二七区拆迁办组织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郑拆许字(2004)第010-1号)规定的拆迁范围为:西太康路以南、民主二街以东、五彩路以北、民主路以西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二是“西太康路旧城改造项目”(即丹尼斯梦幻世界项目)。该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郑拆许字(2004)第019号)规定的拆迁范围为:北二七路西、西太康路北。上述2个项目分别于2004年启动,2005年以前先后结束。
    反映问题的网友可能是“郑州市民主路地区综合整治项目”中选择原地回迁高层商品房的被拆迁人。该项目于2006年11月20日启动,2009年5月结束,由郑州市地产集团委托郑州市二七拆迁安置补偿事务所、郑州市金水区拆迁事务所组织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郑拆许字(2006)第034号)和《郑州市民主路地区综合整治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称《安置方案》)界定的拆迁范围为:铭功路东、西太康路南、民主路西、解放路北;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保留,沃尔玛已拆除部分除外。
    “郑州市民主路地区综合整治项目”与郑政办[2004]83号文件中所指2个项目,从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时间、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标准均不同,所以,“郑州市民主路地区综合整治项目”不适用郑政办[2004]83号文件。
关于“郑州市民主路地区综合整治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及回迁安置房延期交房的问题。“郑州市民主路地区综合整治项目”拆迁工作已结束,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安置方案》的约定签订了《搬迁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方案》第七条第(三)款约定,“安置房价格:产权调换选择本拆迁区域回迁的,安置房与被拆迁有证房屋等面积部分,均价按拆迁成套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分类评估价(2310元/㎡)的标准上浮20%结算,…”;《安置方案》第十条第(二)款约定:临时安置补助费“……高层住宅过渡期为30个月,在过渡期内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发以交房日期为准。超过过渡期限的,拆迁人自愈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按照《安置方案》签订的协议,拆迁人也是按照协议按时足额给被拆迁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徐建明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颁发拆迁许可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建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贺国富,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天征,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郑州市地产集团。
法定代表人李俊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博,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明伟,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建明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颁发拆迁许可证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新行初字第3439-1号行政裁定,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徐建明,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郑州市拆迁办)的委托代理人杜天征,被上诉人郑州市地产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刘博、刘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10月2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为郑州市地产集团颁发“郑拆许字(2006)第03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徐建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建明对郑州市拆迁办为郑州市地产集团核发拆迁许可证不服,曾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拆迁许可证,该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徐建明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本案徐建明所诉的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该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驳回徐建明起诉。
徐建明上诉的主要理由和请求: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函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批文,一审未对此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郑政土(2007)135号《关于对铭功路东、太康路南老坟岗地区办理拆迁手续的意见》不应当作为证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认拆迁许可证违法。
郑州市拆迁办答辩称:颁发拆迁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郑州市两级法院已经审理,一审驳回起诉正确。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郑州市地产集团答辩意见与郑州市人民政府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郑行终字第244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徐建明要求撤销“郑拆许字(2006)第03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徐建明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小山
                                                  代理审判员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郭宇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苗春燕